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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论战”,一般在“是”与“非”之间界线还不十分明确时,人们发出的各种不同的观点。当某一事物,已经被人们定性,是“对”或“错”时,就不需要进行“论战”了。五十年代,麻雀一度定性于“害鸟”,因为这玩艺儿糟蹋粮食,被国家纳入除“四害”之一。大家都欣然接受,同仇敌忾,也就不存在什么论战了。只是后来发现它除糟蹋粮食之外,还捕捉害虫,不能这样简单将其除之而后快,又用“臭虫”取而代之。“四害”中少了麻雀,增了臭虫也合符情理,顺其自然,并没有产生什么大的论战。今天,中国互联网怎么了?“一稿多投”还需论战么?!你一篇文章已经发表了,还要再在另外一个报刊去换取重复稿酬,是不容许的呀!“一稿多投”早不就成了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么?
然而,只要你在网上遨游,稍不留情,眼前就会跳跃着反映有关“一稿多投”的文章,如:《一稿多投大写真》、《作者振振有辞 编辑深恶痛绝 一稿多投是非不断》、《“一稿多投” 的是与非 》、《以互联网的名义一稿多投 》、 《一稿多投者 你伤了谁的心 》、《一稿多投,究竟谁之过? 》、《也谈一稿多投 》......
是呀,今天中国互联网究竟怎么了?“一稿多投”难道还存在“对”与“错”之分?“一稿多投”现象,值得这么多人关注么?!
正气浩然的呼声
现在看起来似乎不成理统了!一稿多投者比比皆是,十个自由撰稿人中,保守的讲,至少有一半以上是不安分守纪的“一稿多投”者,一稿怎么能够多投呢?不少作者乃至很有影响的名家都认为:从观念上讲,一稿多投显然是不对的。正如一夫不能多妻,是要遭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试想一个女人同时嫁给几条汉子,这难道不违反道德吗?
就是否能“一稿多投”的问题,笔者曾用QQ问过网友李坏,这位云南的大学生正如许许多多反对“一稿多投”者一样,一身浩然正气,首先他自己表示决不一稿多投。他在《以互联网的名义一稿多投》一文中愤怒地指出:除了应该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外,一稿多投首先就是一个作者的“文德”和“道德”的体现,“好文人人共享”、“作者是弱势群体”并不能博得人们的谅解和同情。读者的反感、编辑的愤怒、媒体的尴尬使得一稿多投者最终只能自取其辱。
他还“呼唤法律对一稿多投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呼唤作者对自己一稿多投的行为要负责,不要再让人们感觉网络“小”下去,还我们一个网络真正广阔的天空,这是每个网民的心愿。 ”
代表着正气浩然的“一稿多投”反对者,之所对这种现象恨之入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一稿多投”是个职业道德的问题。一篇稿件重复投,拿双份甚至多份稿费,写稿人的职业道德在那去了?!而且许多报刊杂志都明文规定,不容许一稿多投。你为什么非要破这个“禁区”,将稿件“全面开花”呢?道理很简单,你想用你的一份劳动价值,换取多份的劳动果实。不应得的部分你不是缺心眼么?这里面的结症是一个德性的问题。包含着“文德”和“道德”的丧失,是心灵深处染上了金钱臭铜味的真实反映。
六七十年代极少见“一稿多投”现象,如果发现某人“一稿多投”,是完全可以将其“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的。就是八十年代,“一稿多投”的现象也并不多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国人的道德水准比过去明显下降了。金钱开始至上,“文德”和“道德”都顾不上了,导致“一稿多投”现象逐步呈上升之势。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大门打开之后,“一稿多投者”更是如鱼得水,越干越欢,在稿件遍地开花的同时,花花银子也从四方哗哗拢来。据讲重庆市有一个姓孙的自由撰稿人,他深得“一稿多投”的“生财之道”,早在1999年,就开始将自己的稿件以《××杂志社》的名义天女散花般撒向全国各媒体。不久,来自全国各地的汇款单如雪片般纷纷扬扬地飞了过来。每月的稿酬平均高达五六千元。邮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无意中在家中向她的丈夫透漏了此事。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此时恰逢她的丈夫下岗。于是,在某日孙某取稿酬回家的路上,该邮局工作人员的丈夫和孙某演绎了一场抢劫刑事案......
这种缺德的“一稿多投”现象,有人甚至上升到是一种违法行为,呼吁要加以“法治”。
2、“一稿多投”违反了写作游戏规则。随着报刊杂志的剧增,自由撰稿人这支队伍也在日益壮大。写作需要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一稿多投”现象的产生,势必打破这种公平竞争的平衡。你一篇稿件能够获得多份果实,别人付出了比你同样多的心血,则只能获得一份果实。不仅如此,你在“多投”的稿件中,又给其他作者构成了新的竞争威胁。因此,“一稿多投”是明显违反写作竞争游戏的。
据报载,湖南省一位姓何的记者,几年前下海到广州当职业码字匠,他花了2500元租了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另以月薪800元请了两个小姐抄稿子, 并把在长沙大学当讲师的妻子接去当助手,每天闭门不出,而来自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样报样刊和稿费单却源源不断地汇来。如今,他每天出篇新稿,每稿印300多份,若按每篇平均两千字算, 每天累计发出字数就达六十万。由于门道早已摸熟,采用率极高。
人们不禁要问,这位记者大人“天女散花”式的“高采用率”,会不会直接影响众多的名气比他低而稿件质量与他不分上下的普通作者的采用率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3、“一稿多投”给读者带来信誉危机。既然有“一稿多投”,就必然会出现“一稿多用”的现象。思维敏捷的作者,已经看到了其中的严重性。有位作者就尖锐地指出:由于这些“一稿多投”者多数以赚取稿费为目的,绝大多数都抱着“多多益善”的想法,只要报社给发,他们就寄,导致一篇文章辐射全国各地、占领各行业的现象不断发生。这种做法对作者来说是自我升值,然而对报刊来说却是连带贬值,浪费人力财力。难怪有的读者感慨地说:“我每年都要订六七份报纸,而好多稿件都是重复发表,每看到一次老面孔就有一次上当感,哪此下去,只订一份报纸就够了,真是可恨可气。”
具有正义感的李坏,进一步控诉:“我们常常碰到两份报纸中相似的版面中主题文章赫然一样的尴尬,读者反感,编辑愤怒,可是对作者除了采取扣发稿费,严重者封稿之外毫无办法......”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显然不能继续下去了!于是,“一稿多投”的反对者们,呼吁尽快治理好这种“一稿多投”呈上升之势的现象,迅速扭转文坛上的这种不正之风,还社会一个清洁读者一个明白,并“呼唤法律对一稿多投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理直气壮的反击
当今的“一稿多投”者,真成了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么?事物的发展,似乎并不那么简单。换句话说,外界舆论对“一稿多投”现象还持有另一种观点,就是明确表示说──“不”!
文友李坏在《以互联网的名义一稿多投 》一文中, 这样写道:“一稿多投者本身有着一千个一稿多投的理由,因为法律的不健全,而这些理由中也有一些的确能证明自己似乎是无辜的。例如多数BBS 上面都有一个“原创首发”或者“原创非首发”的选项,这是一种误导着作者进行一稿多投的行为;多数网站性质是个人网站不支付稿费也就没有一稿多投可言;网络投稿因为网站没有样报又没有E-mail答复网页更新速度又快导致作者并不知道文章是否被采用等等这些,都是一稿多投者堂皇的理由......”
讲得很对,“一稿多投”者或拥护“一稿多投”的人,正是因为“有着一千个一稿多投的理由”,所以才理直气壮地举起了反击的大旗!这“一千个一稿多投的理由”,归纳起来无非也就是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1、“一稿多投”不是职业道德的问题。如果说“一稿多”者有损“文德”和“道德”,那么那些著名的歌星、笑星的“文德”和“道德”怎么样?宋祖英自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伴随《小背篓》成名后,这首歌不知反复演唱了多少遍?!歌星、笑星们可以一首好歌多唱,一段好相声多讲,场场重复的演出都会有丰厚的回报,“一稿多投”为什么就不容许它存在?一位作者就愤怒的指出:“一首好歌,歌星们到各处走穴都唱,每次都可以讨要成千上万的“出场费”;出版社也可以无数次将其编入各种版本的集子里,让歌迷掏空腰包。可要是作者自己把它发往多家出版社,其后果也将是……
上述出版、演唱等活动都是著作权法许可的“使用”行为,我们自然不会-说三道四。可是作者呢?作者的权利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上法院去索赔? ”
再说,许多报刊杂志道貌岸然式的不容许作者“一稿多投”,一经发现就要扣稿酬,封杀作品等等。然而,他们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就可以将稿件“一稿多转”。一品石匠在《一稿N转与一稿 N投》一文中尖锐地指出:“对于媒体来说,一稿N投可以增加他们的经济支出,而一稿N 转则可以减少他们的经济支出。有的媒体几乎全靠转载文章过日子,当原作者找他们索取稿酬的时候,不是没有回音就是得到他们“是某媒体的合作单位无法支付稿酬”的答复,这样就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报刊(媒体)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媒体)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至于所谓的合作单位,事实上,各个转载媒体之间是互相结算的,不过是钱没有到作者手里而已。”
提到“一稿多转”,笔者的感受很深。因为本人的作品经常“转载满天飞”,而我至今没有收到分文被转载的稿费。试问:编辑先生们可以任意惊夺作者宝贵的资源,肥自己的利益,你们的“文德”和“道德”到那去了?!你们一面自己满屁股是屎,一面义正填鹰的反对作者“一稿多投”,天底下那有这个理!难道你们就“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还有作者辛辛苦苦一篇作品寄去,往往石沉大海,得不到编辑任何回音。或是编辑部单方面规定,要作者等两三个月后再可以自行处理。请问这些规定有何法律依据?又考虑到了作者的利益吗?!本来一篇好稿子,由于投错了编辑部,耽误了时间,导致遭受灭顶之灾的例子比比皆是。本人就有多篇作品,寄给某编辑部两三个月后才得到“文笔不错,但不符合我刊的风格”的回音,等到再寄给第二家时,往往又会得到编辑非常痛心惋惜的责怪:“这样的好稿子,怎么不早点寄来呢?时间拖得太长了!而且已经发过了类似题材的作品,不好再用了!”假如一稿多投呢?东方不亮西方亮,显然就能圆满的解决这个问题。
2、“一稿多投”没违反写作游戏规则。宋祖英一首歌可以唱红大江南北,然而一个三四流歌手,就是走遍大江南北也唱不红一首歌。这就是说,一稿多投并不等于“一稿多用”。不信你试试,我能够“一稿多投”换来“一稿多用”,你“天女散花”就会篇篇落空。好文章人人喜爱,反过来,不好的文章家家不用。当然,你有好文章又没有好胆量,这怪谁?换言之,人家“一稿多投”也是冒着作品被封杀和舆论谴责的风险的呀(尽管这极不公平)。并不是竞争不公平,而是你还守在老传统上,患得患失。心里痒痒的,又战战兢兢下不了手,看到人家发达了,便嫉火上升三尺高,发誓要将“一稿多投”者处于死地而后快!
3、“一稿多投”换来丽花艳放的局面。现在许多编辑部都在闹“稿荒”,并不是说写稿的人少了,而是塞给编辑部的垃圾文稿太多,可用上去的作品则太少了。一稿多投,恰恰可以挽回这种被动的尴尬的局面。一首好歌既然可以唱红大江南北,一篇好作品当然也应该响遍大江南北。一篇好作品如能和一首好歌一样,有着公众认可重复使用的良性循环价值,这样势必激励作者强烈的“精品意识”,不求数量多,只求牌子硬。一炮就要打响,以质夺取胜利。从编辑的角度看,好文章多了,他们用稿也活了。目光也更挑剔了。优中选优,好中选好。从读者的角度看,一篇真正有价值的好文章、妙文章,人人都可以得到共享,正如一朵美丽的鲜花,人人都爱尽情欣赏一样。读者重复看了好文章、妙文章,难道还会“反感”?编辑重复编了好文章、妙文章难道还会“愤怒”吗?!曹雪芹《红楼梦》再版了多少次?!维克多.雨果的《悲惨世界》再版了多少次?!读者反复看了这些文学巨著“反感”了没有?!编辑重复出版了这些文学巨著“愤怒”了没有?! 远的不说, 去年的“911”事件和当前的“巴以冲突”, 每家报刊电台几乎都在重复报道,但对于这样重大的带有刺激性的敏感新闻,人们仍是百看不厌。证明这些新闻是有价值的,是具有较强的可读性的。反之,那些垃圾稿件,就是再新鲜,一分钟换五个新面孔,读者也还是不屑一顾!
概括起来说,鼓励一稿多投可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态势,形成丽花艳放的大好局面。
编辑先生的苦衷
在讨论“一稿多投”的问题上,将作者与编辑对立起来看,显然是不妥的。编辑先生也是人,也吃五谷杂粮。不少编辑本身又是作者。编辑也有自己的苦衷,苛刻要求编辑方方面面照顾到作者的利益,也是不现实的。
由于工作关系,我结识了不少编辑。我甚至还帮过他们的忙,亲自体验过编辑的生活。各位同仁,编辑先生这碗饭也不是那么好吃的,他们整天沉浸在成堆的(用这个词比较妥,用“很多”之类词还不能说明问题)文稿中,神情疲惫,目光既跳跃又显得呆滞,只有猛然发现自己一篇中意的稿件眼神才放出欣喜的光芒。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天天重复干同样的活,还要牺牲自己的脑细胞去滋润别人的文章。首先吸引他们听当然不是文章的内容,而是文章的标题。有的编辑部文稿的采用率,不是“百里挑一”,而是“千里挑一”。这么成堆的稿件要他们“有来必复”?!如果通过邮局,昂贵的邮资显然会极大削弱编辑部的经济实力;就是点击电子邮件,也要耗费他们不少的精力。有时候,网速特慢,一封电子邮件发过去,你坐在那干巴巴要等老半天才“发送成功”,那天我正在一个编辑部恰好碰上这样的事,当时我和编辑都恨不得将机子砸掉!编辑先生向我露了一笑,他说这成堆成片的稿件中,肯定还有不少是“一稿多投”的。“一稿多投”者本身就不指望编辑的回音,你再这样认真回复,合算么?
有这么一篇文章引起了我的兴趣,文章的标题是《一稿多投者,你伤了谁的心》,这是一位编辑写的文章,文中有这样一段话:“按惯例,上班打开电脑第一件事就是收取邮件。鼠标点击收取后,就到外面吃早餐去了。一会转回,竟发现今天的投稿信箱里评论文章不少。当时心中暗自窃喜,窃喜的同时,我也为作者暗自惋惜:这期的稿子都已定了,这么多作者的稿件我不舍也得舍了。我这人比较感情用事,有时就爱瞎为别人操心,这下又为作者操上心了:怕作者的稿子白写了,就忙着帮他们联系。尽管我和他们互不认识,但冲着人家投稿的份上,再加上我好管闲事,我还是为他们忙着找买家。
我们这是刊物的聚集地,隔壁就有一家,楼上楼下都是。我把我认为比较好的稿子发给相熟的编辑,希望他们本期稿子没有全部搞定,或许还能有希望用上。忙乎了一阵子,终于打发了出去,就等着他们的消息,心里还暗自高兴这下又成全了一件好事。还没来得及怎么高兴,就收到反馈回来的信息:你给我的文章我也收到了,我正准备用呢。当时心里就一格登:这人也真是,怎么就一下子像天女撒花一样,到处撒网哟......”
文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编辑对作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叫人不得不对肃然起敬。在这里,偏偏好心的编辑又碰上了“天女撒花”式的作者,他感到自己的感情上受到了作者的戏弄。不过象“丑丑”这样心底善良而又十分热心周照的编辑毕竟不多,据我了解,多数编辑都患上了“冷眼看稿”的职业病。飞速“扫描”进了圈子中的稿件,当然是万幸了。即使不被采用,编辑先生也会“一目十行”匆匆看一遍的。其余的大多数稿件要么三下五除二从电脑中删除,要么请上一个苦力将其稿纸回送到造纸厂,或许可以解决一点办公室茶叶的费用问题,还可以从造纸厂换来好些洁白的卫生纸。
专家学者的介入
“一稿多投”的论战,引起了不少专家学者的浓厚兴趣,他们也从深层次的角度探讨“一稿多投”的问题。这样,中国互联网上有关“一稿多投”问题的大论战,又抹上了一层耀眼的光芒。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玲娣认为,一稿多投不是一个道德问题,不能说一稿多投就不道德。认识一稿多投问题,应该从著作权法和合同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著作权法方面来看, 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由谁来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以及在什么地方发表。同时,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还享有使用权,作者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一稿多投可以看作是作者多次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
从合同法方面来看, 报刊公开发行可以视为报刊社向所有的不特定的作者发出的要约邀请,作者写好稿件向报刊社投递的行为系合同中的要约,即希望报刊社采用自己的作品。但是这个要约是一个附承诺期限的要约,报刊社必须在法定的15天或30天内作出承诺,否则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报刊社在法定期间内通知了作者,著作权使用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稿件是否“专有使用”。如果双方对采用的稿件未约定“专有使用”,则作者一稿多投不应当认为是违反了著作权使用合同的义务。”
朱玲娣副教授同时指出,新《著作权法》考虑到目前作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协调作者和报刊社在利益上的冲突关系,解决一稿多投问题,仅在报刊社是否采用稿件的答复期上作了限制。但不禁止“一稿多投”也并不表示新《著作权法》鼓励和提倡“一稿多投”。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对“一稿多投”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
我们讨论“一稿多投”问题的解决方案,实际上是在研究“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卖”之间的平衡问题。从实践来看,媒体之间的“一稿多卖”是存在合同关系的,所以一般不会出现太多的纠纷。然而,作者与媒体之间却往往不存在明确的书面合同关系,“法律链条中缺失了一个重要的环节”,以至于此类纠纷不断......
他并提出了一个解决“一投多投”问题的方案:
笔者认为,各媒体应当下大力气解决“法律链条的断环”问题。尽快和作者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关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禁止作者的一稿多投,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专有许可条款”;为了保护合作媒体不被起诉,可以在合同中补充“再许可权利”条款。同时,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出发,由于作者放弃了“一稿多投”的权利,媒体应当适当提高作者的稿酬标准。
把禁止“一稿多投”作为作者的一项合同义务;把“允许合作媒体使用”作为媒体的一项权利来利用,这是解决一稿多投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中国互联网上有关“一稿多投”大论战,肯定还会继续深入下去,真理越辩越明,是非越辩越清。只有环境宽松,百家争鸣,才会出现欣欣向荣,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