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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8月27日《合肥晚报》报道,重庆市某中学一位初二女生因上学迟到,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侮辱该女生说:“你学习不好,长得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这日中午,被侮辱的女生留下一封遗书,从学校教学楼八楼跳下自尽。
这位老师被迫离开了自己钟爱的三尺讲台,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已判刑一年),这是他侮辱学生酿下的苦果。但是一个如鲜花般灿烂的阳光女孩,不堪老师言语后凄然枯萎,这是一个校园悲剧的根源,分析悲剧的根源,人们不难看出,这位老师脑海中少了法律这根弦。
老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行为,其主观恶意不深,但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白使用这个“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污辱语言行为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低,以及所对学生心理承受所带来果。
一直以来,人民对教师体罚学生给予极大理解,认为老师体罚学生也是为了教育好学生,促使学生改正错误与缺点,即使老师体罚有些出格过当,也给予了极大宽容。但是如果从多方深层次思考,在公民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同时,体罚的性质恐怕已经超出了教育方法的范畴。
笔者认为,教育是教书育人的神圣事业,育人应以德为先。既要传授知识,更要以德树人,依法教育应该是每个教育工作者最基本要求。上述事例教训告诫人们,教育工作者也要再当一回学生,补一补法律这门课,让老师知法、懂法,抛弃落后的教育思想,倡导更加文明、更加理性的教育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