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 恕 的 理 由
2011年3月26日晚10时许,110报警系统指令“辖区某旅馆有多名涉黄女性聚集” 需出警处置。
我同朱警官带领协警出动现场处警,但未找到该旅馆。尔后我们在该地段徒步搜寻。在一住房的窗子外见內厅沙发上坐着三四个女性,我们便进入检査。我们首先盘査坐在沙发上的几名女性,随后我们听见楼上有异动,便上楼查看,发现有十余人在赌博。赌徒看见警察后呈乌合状散走.朱警官便指令其中两女性到警所按受调查。其中一位年轻女性和朱警官争吵并伴轻度肢体接触。我见状便上前上前警吿该女性不要拒绝和阻碍我们依法执行公务,该女性便蛮横地踢了我一脚。
事情发生后,市局维权部门及时介入调查。领导和同事也明确要严肃处理。我十分明白,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是一个严肃的法律事件,她将面临数日的拘留处罚。
事后我了解到,该女孩年28岁,系本地人,因性格执坳,至今尚未婚嫁。当日因和母亲发生争吵,便到朋友借宿,并未参赌。
拘留,对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或日混混而言,只是小菜一碟;对执掌执法大权的警察而言,类似于学校老师令学生“站立正”, 但对一个尚未婚嫁的女孩而言,那将是丟尽颜面,阴云终生难散。
一时间,我心里开始矛盾起来,不知坚持怎样的态度。
经过短暂的思考,最后我还是表态了:宽恕她吧。
这种宽恕,不是出自一个常人的怜悯之心,而是出自一个警察的平和、理性思考。
诚然,她阻碍我执法,侵犯的不仅仅是我个人的人格和尊重,而是侵犯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但就本案而言,我的宽恕,更能彰显人民警察的权威和形象。
她仅是踢了我一脚,在衣服上留下了鞋踹之痕迹,并未使我肢体受损,属情节轻微,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一切执法活动中应以一贯之的要务,拘留她的目的,就是要教育她要尊重法律,尊重代表国家执法者.如通过教育她能从內心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有真诚的悔攺之意,又何必再给予处罚呢。
在目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阶段,化解矛盾,构建警民和谐社会,应是人民警察肩负的社会责任。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 “警察不好惹,警察不好(相)处” 的偏见仍然存在。处罚一个人,警察会多一个对立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宽恕一个人并教育之,会使我们多一份理解和支持。要改善警民关系,我们就应理性平和执法,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包含和忍耐。
她是一位性格执坳或者说有一定心理障碍的女孩,正因为如此,她对社会的认同和社会对她的认同均已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危机。拘留她,会使她对社会增加更大的对立,也会让社会对她更难接受。宽恕她并正确地教育和引导她,去面对生活、融身社会一定会更有意义。
领导釆納了我的意见,随后女孩向我真诚道歉后孤独地走出了办案区,我看见了她前面是一个灯火姗媡的世界。
2010年3月30日于浙江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