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
注意:阅读本文需要消耗点数55 点和金钱 0 元!!
你确实愿意花费 55 点点数和 0 元金钱!来阅读本文吗?
我愿意 我不愿意
(说明:有效期用户可不受点数限制)
春节到乡间亲戚家拜年,在其门楣上看到贴着一张盖着大红印章的《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不觉多瞄了一眼。只见其中两条这样写道:对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者,严格按照“一处冒烟,罚款一千,拘留15天”的规定处罚,处罚可由村委会执行,也可由乡政府执行;对引发森林火灾者从重从快给予严厉打击,失火按放火处理,山火案一律不判缓刑。责任状的署名单位是该地乡政府(修水县漫江乡政府)。
我在对该乡政府坚决防止山火暴发的态度和决心肃然起敬的同时,却产生了另一种思考。且撇开“一处冒烟,罚款一千,拘留15天”的“文革”霸气不说,单这“失火按放火处理,山火案一律不判缓刑”的口号就站不住脚,并大大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是我国哪部法律规定了可以“失火按放火处理,山火案一律不判缓刑”的?可以肯定的是,没有!既然没有,该乡政府签署的《责任状》就缺乏法律依据。一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文件,由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基层政府炮制出来,公然张贴在合法公民的家中,我不知道是在执行法律还是在践踏法律!更为可笑的是,处罚居然还可以“由村委会执行,也可由乡政府执行”,难道行政机构还有司法权吗?
我所说的地方是赣西北著名的革命老区某某县,那里有着许多优良的革命传统,但野蛮行政也是其“传统”之一,以前搞计划生育、收取农业税费等工作,国家干部动不动抄老百姓的家、拆老百姓的屋,甚至动手打人的事时有发生,想不到时序进入“金猴奋起千钧棒”的时代,那里还有如此专制的《责任状》大行其道!
(本文刊于<三联生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