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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律师公然造假,还是法院为虎作伥?
亮 剑
县政府:咋有两份“修府字[2000]15号”不同内容文件?
2006年10月13日,修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县房管局与县城居民余昌石等的房产纠纷案。县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把由余昌石开发的县城鹦鹉街228号和242号店铺的产权直接判给了并无产权资格的县房管局。在庭审中,修水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律师董某提供了一份证据——修水县人民政府修府字[2000]15号文件《关于鹦鹉街228号和242号直管公房拆除改造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证明县房管局已经报请了县人民政府,有权对该处旧房进行拆除改造。下图一为《批复》的复印件,右上角盖有县政府办公室公章和签有“复印属实“字样:
但据余昌石的代理律师樊某到县档案局查实,修水县人民政府出台的“修府字(2000)15号”文件内容并不是“关于对某直管公房拆除的批复”,而是另一份内容大相径庭的《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0年度商品材和自用材采伐限额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图二是修水县档案局存底的《通知》原件样。
笔者看到,由县房管局代理律师董某提供的《批复》复印件上有盖有“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章和签有“复印属实”等字样。据县档案局的工作人员称,政府决不会在同一年度出台两份同文号不同内容的文件。经查实,县政府2000年并未作出过对该直管公房拆除的批复,从县档案局存档的“修府字(2000)15号”的《通知》原始文件可知,董某提供的《批复》应属伪造证据。而且这个“关于鹦鹉街228号和242号直管公房拆除改造的批复”本身就是一个包含明显语病的句子。至于这份《批复》是如何盖上“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章,又是何人大笔一挥签上“复印属实”的字样,还并不清楚。是律师公然伪造,还是政府为虎作伥?也无人知晓。更有甚者,法院竟在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在没有辨明真伪的情况下,就轻率地予以采纳,更是不可思议。而正是这份看似与该房产纠纷案并无多大关系的“伪证”,却是法院将该处房产的产权直接判给县房管局的一个胜算的筹码。下图三是真假两份文件的鲜明对比。
县房管局:强占铺面“抢”产权
2006年4月13日,江西法制报《新闻聚焦》栏目对此纠纷案作了整版专题报道。要知晓案件详情,还得从头说起。2001年8月26日和2002年2月4日,修水县房管局与县城居民余昌石先后签订两份“房屋开发协议”,由县房管局将位于县城鹦鹉街228号和242号两栋旧房交给余昌石拆除开发,余昌石付给县房管局购房款23万余元,另外补偿原住户住房面积800余平米,其他开发出来的新房由余昌石自行支配。但在该两份协议中,还有一条额外的条款,就是要求余昌石无偿将一半新房店铺送给房管局。
据余昌石说,“这样不公平的条款我是不同意的,因为我不仅交了购房款,还补偿了原住户住房面积,房管局要在无投资,无承担风险的情况下无偿获得一半店铺的产权,这很是不公平。”尽管不同意,但考虑到房产开发归房管局管,怕房管局给“小鞋”穿,余昌石迫于无奈,违心地签下了这两份协议。
由于房管局没有实际的投资,加上原拆房户和邻近住户的纠纷补偿大大超出了原预计,余昌石陷入严重的资金短缺的危机中,工地一度因资金问题多次停工。为了工程尽快完工,余昌石只好向县城居民徐某、匡某借款50万元,用于工地建设,同时向债权人承诺,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便将该处新店铺面抵偿给债权人。2005年9月5日,由于超过了规定的还款期限,债权人徐某、匡某等人便按当时约定,进入抵偿债务的店铺着手进行装修,还安装好了卷闸门。然而几天后,县房管局却擅自将该处店铺以每年3450元的铺租拍租给了周某、程某等人,并强行拆掉徐某安装好的卷闸门,对店铺强行进行改造和装修,此举明显侵害了余昌石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余昌石很是气愤,因为房子还在建设之中,还未通过验收和交付使用,房管局就公然对没有取得产权的店铺进行拍租,实在是有些霸道与不合情理。下图四是《江西法制报》2006年4月13日“新闻聚焦”栏目的整版报道。
据位于该店铺对面的一店主说,房管局这样的做法实在难以让人接受,不能为了强占产权,在房屋没有骏工验收就强行进行拍租,这对该房子开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修水县法院:糊涂僧判糊涂案
2005年9月14日,余昌石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强行进店装修的周某、程某的侵权行为。见余昌石以侵权为由状告周、程某,将店铺拍租给周、程某等人的县房管局便以余昌石没有履行“无偿送店铺”的协议约定,于2005年10月12日将余昌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228号店铺的产权判给房管局。受理该案后,修水县法院立即以该店铺产权不明为由,将余昌石诉周、程某等人侵权的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于是,余昌石的债权人徐、匡某等人只好将余昌石告到法院,要求讨回抵偿债务的铺面。同样,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被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2006年3月30日,修水县法院起动再审程序,对徐、匡某等人的要求讨回抵偿债务的铺面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徐、匡某无权讨回抵偿债务的店铺。徐、匡某等人不服,上诉于九江中级人民法院。九江中院认为,原(一审)再审判决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县房管局,因此该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于2006年6月29日将该案发回修水县法院重审。2006年10月13日重审中,县法院根据县房管局的代理律师提供的一份明显失公的《房屋开发协议》和那份伪造的“《批复》”,将228号的店铺移花接木地直接判给了房管局。
修水县司法局的一位老退休干部表示,他一直在关注着这起产权纠纷案,他说,县房管局和其承租人周、程某等人侵权行为事实存在,可法院最终将产权直接判给了房管局,实在有些令人费解。
对该纠纷案,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的樊律师阐述了以下三点见解:
第一,房管局与余昌石签订的两份房产开发协议,实属无效协议。因为双方均没有房地产开发主体资质。根据法律关系,该协议可转化为有效的其他类型协议,即:可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因为土地属划拨资产,且余昌石向国土资源局交了土地出让金,也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
第二,房管局在开发过程中,一无投资,二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要求分得固定数量的铺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协议中房管局要求无偿分得铺面的条款也属于“霸王条款”。
第三,既然该房产整个土地出让给了余昌石,建设主管部门已经批准其在此处建房,该房产权明确,属原始所得,不存在如法院所说的“产权不明”,该产权应为余昌石所有,余昌石有完全的处分权。房管局在没有经过余昌石的同意,将店铺擅自拍租给他人使用,且又是在房屋没有完工验收、交会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法律上,房管局已经构成了侵权。但不知何故,县法院最后干脆直截了当地把产权“硬”是判给了房管局,地方上的“潜规则”,在案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余昌石:有冤难申,逼上绝境,欲走极端
据余昌石说,他现在已是负债累累,几近绝境。房产开发时借贷的50万元无从着落,债主又是一日紧似一日的催逼。为了打官司,连家里住的房子都已经卖掉。本来看似一场完全胜算的官司,现在却莫名其妙地在修水一而再,再而三地败北。现在余昌石生活已陷入极度困顿,妻子近来心脏病频频发作,更是无钱进行治疗。余昌石也曾多次到修水县委、修水县政府、修水县人大上访,县人大主管领导虽曾向法院过问此案,也是一直没有结果。2006年“五一节”期间,铁了心的余昌石带上一矿泉水瓶装汽油,进京上访,准备万一没有结果就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以此“惊”动相关领导的关注,想以“死”来向地方上的“潜规则”宣战!没有上访经验的余昌石不知道“五一”期间中央信访局是无人上班的,而且,在北京挤公交时,不甚把装有汽油瓶和钱夹的背包给挤丢了。余昌石极度绝望,但又想到患病的妻子和读书的儿子,他还是打消了以“死”抗争的念头。余昌石设法找到修水驻京办事处负责人的电话进行求助,因该负责人出差没有提供帮助。最后还是在修水县委办的工作人员弄清事情的原委后,寄了四百元路费给他才回到了修水。
余昌石说,他绝不会就此罢休,修水的司法不公正,就到九江去,九江不行,就到省里去,到北京去,不管代价如何,他都要把这个官司一打到底。他说,修水法院和房管局的做法太过分,这样把人逼上绝路,容易使人走上极端。中国之所以会出现某些地方炸法院、炸政府大楼的现象,都是某些官逼民反的鲜活案例。
但愿这样的事情不会在修水发生,我们也期待,地方上的司法环境能够公平、公正、透明,这样类似的潜规则不会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