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暂无简介……
注意:阅读本文需要消耗点数12 点和金钱 0 元!!
你确实愿意花费 12 点点数和 0 元金钱!来阅读本文吗?
我愿意 我不愿意
(说明:有效期用户可不受点数限制)
近几年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措施,反腐败斗争正在从侧重遏制逐步转移到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力度上来。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我们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作为发展新世纪检察事业的重要方面,不遗余力地扎实推进。
一、加强教育,激励不想贪的用权动机
就反腐败工作,****同志曾指出:教育是基础。我们要把教育引导放在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教育重点,引导工作人员形成执法为公,用权为民的思想动机。
1、开展正确的权力观和义利观教育。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异化的产物。因此,要以开展法制教育为切入点,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开展法制讲座,参观反贪展览、收看罪犯忏悔录像和现身说法等,进一步使党员干部提高了对法制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认识到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监督于人民,职权是尽职责的手段,职责是权力的本质内容。
2、开展专项教育。开展清除执法腐败教育整顿、纠风整纪专项治理、警示教育等重点专项教育。
3、开展节假日期间的廉政教育。把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日列为廉政敏感期。节前提出要求,严格措施,明确责任;节后认真检查,保证节日期间不出现不廉洁问题和其他违纪行为。
二、健全制度,营造不能贪的工作机制
为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具刚性,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1、严格用人制度。一是严格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要严格坚持“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以素质选人才,凭实绩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持严格考核,从入口上把住用人质量关,为干部廉洁从政,预防职务犯罪打下良好的内在素质基础。二是严格程序。对于干部任用的工作程序,普遍运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方法,扩大群众在干部提拔任用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凡是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坚决不提拔任用。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2、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制度约束。抓队伍,关键是要抓领导班子;搞廉政,必须从“一把手”做起。即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带头依法行政贯彻政策、带头廉洁自律、带头走群众路线。不利用职权谋取本人及亲友的任何利益、不参与有悖廉洁行为的各项活动。为严肃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并注意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追究、责任考核三个环节,确保廉政责任制落实到位。
3、加快制度创新。加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成立会计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加快企业改制步伐。
三、强化监督,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还是制度的落实。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坚持“两手抓”。一方面加强思想道德、制度建设,通过自身内在的道德力量来唤醒良知,通过法制约束来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在人们的道德水准还不足以抵制腐败侵袭的情况下,采取完善监督体系、严格惩处措施,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
1、建立上下、内外相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在内部,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从决策程序、执法要求、行政运转、廉政勤政等四个方面进行规范。对越权办事、违规操作、办事拖拉造成后果等行为和违反廉政规定、职务违法犯罪等行为进行责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完善纪检监察特派员制度,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分片负责、适时流动”的管理模式,健全特派员队伍,强化特派员作用。认真实施离任审计制度。对其任期内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在外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员,在各级人大、政协、纪委、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等单位聘请行风监督员、督查员,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加强外部监督力度。强有力的监督,有效遏制了执法腐败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2、强化监督的民主性和公开性。这是实现有效监督目的的重要保障。在设定监督形式和手段时,尽最大可能保证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并赋予群众监督意志的权威和效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实行政务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内容等及时公布、听取意见。
3、对执法上出现的问题采取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的惩治方式。一是能力水平问题。如果主观上积极努力,但是工作疏忽,出现一般的问题,就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的处理方式。二是执法失误问题。如果属于没有按照要求去做,发生大的偏差,就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理以致纪律处分。三是严重的违纪行为问题。如果是由于主观上没有依法行政,造成后果,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以致免职或撤职。如果涉嫌职务犯罪的,主动、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