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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壮志不酬
4·1 杞人忧天
我敢毫不客气地讲:上一世纪90年代初期,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不是不令人满人满意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重侦查,轻法制的现状,我是一位较早从事公安法制工作的基层公安干警,91年我即代县公安局草拟报告,要求成立法制科,成立法制科后,我即成为一位普通的公安法制干部。
当时法制科的工作,尚无具体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仍处于探索之中。但我当时已清楚意识到:法制科的工作总的来说,应是对本局及下属机构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92年7月3日,我为加强和改善我局法制工作,根据自己掌握的公安法制理论,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善意地向县局主要领导交了一封书面建议。
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建议
局党委:
近年来,我局的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还无法适应日益法制化、民主化的社会趋势对我们提出的要求。特别是今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猛增,致使我局无一人敢对这些案件持乐观态度。如果在行政诉讼方面,我局出现“屡诉屡败”的局面,这将对我们的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也有损于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的形象。古人云“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现恕我人微言轻,冒味地为加强我局的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拙见,请不吝指正。
一、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
1、充实县局法制科,再选调二至三名真正适应法制工作的中青年干警到法制科工作;
2、明确法制科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制科审核案件和监督执法的职能作用。在目前情况下,凡在行政管理执法中涉及到干部、职工及有明迹象表明可能引起申诉和诉讼的案件,在报县局领导审批前,都报法制科审核。
3、为法制科解决购买书籍,学习培训诸方面的经费。
4、普遍在各科所队建立兼职法制员,并进行强化培训,以便在全局形成一张严密有效的法制监督网。
二、制订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和规则,并印发给各个民警,使基层领导和干警能明确自己到底有多大的权限,避免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即案件如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法撤销和改变的按一定的比例,扣发承办人、承办学位领导、审核人、审批人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以增加干警办案的责任心。
四、整顿和健全收容审查制度
1、收容审查应严格依法办事,即要明确收审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权力,更要认识到这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
2、改变收容审查的审核报批制度。今后呈报收审,要凭证报材料,,不能光听基层领导的口头汇报,并确定法制科为收审案件的审核业务科,在中间增加一个监督环节。
3、用足用好刑事拘留,对重大嫌疑犯和犯罪后即被发觉等人犯多用“刑拘”,少用“收审”,以增加我们办案的效率。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练兵活动,在全局掀起一股学法律学业务的风尚,对岗位练兵成绩优异者,在入党、进城、晋升等“看得见,摸得着”的享受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特此建议
曾五一
92年7月13日
此建议提出后,有一位局领导说我是想当法制科长,有一位领导则说我是“杞人忧天”。我听后,心里难过极了,没想到好心没好报,竟后悔自己不明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古训。
4·2 谁是叛徒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总是自不量力,常怀着善意,为领导想办法、出主意、提建议,但几乎一切都是徒劳无功。对我影响最大的还有韩山丙车辆被扣一案。
韩山丙之弟韩山红因阻碍公务一案,94年12月25日由县局依法取保候审,当时担保人是韩山丙,他出具了保证书,并且交纳了1500元保证金。
95年6月30日,韩山红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口角纠纷又将他人打成轻伤,尔后出逃,韩山丙应公安局要求,多次寻找,未有结果。
因被害人到处告状,县有关领导也责成公安局要尽早为被害人追索医疗费,但韩山红家里又是空徒四壁,一无所有。当时县局领导和办案人员提出既然韩山丙是担保人,就应该保证韩山红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违法犯罪;既然韩山红现已犯罪,而无力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保证人韩山丙就应当代其支付。经多次工作韩山丙均已拒绝。随后,县局即决定去扣押韩山丙的解放牌汽车,我知道后,认为这是不合法的,并向承办单位出具了载有下列内容的法律意见书:
1、该解放牌车,是韩山丙与黄治平共有的,而黄治平与本案无任何干系,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损害黄治平的合法利益;
2、韩山丙不知道韩山红在外面的具体地方,也无有与其串通或协助其外逃的事实,故韩山丙没有替代韩山红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
3、按照我们法律规定,韩山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人民法院没有对韩山红故意伤害案作出赔偿的判决以前,公安机关就为被害人追究医药费属越权行为。
遗憾的是,办案单位和县局领导都没有采纳我的意见,95年7月25日,我局果真采取措施扣押了韩山丙与黄治平共有的正在营运的赣G500解放牌大货车。
事后,韩山丙和黄治平多次向我局交涉,要求解除扣押,未被采信。在此情况,我出于对自已职责的无奈及对老百姓的同情,只好向韩山丙指出迷津:要解除扣押,你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后不久,法院果然依法判决公安局解除扣押,并赔偿韩山丙、黄治平的损失数千元。
公安局有一位领导知道韩山丙打官司是我出的主意后,气愤地骂我“是公安局叛徒”,我也毫不客气地回敬道“公安机关不依法办事,你们才是法律的叛徒!”
96年6月,我正在法制科办公,省星火化工厂工人张爱民向我投诉:某派出所收取了其400元钱办案费,我向科、局领导汇报后,未引起重视,以后我又在我的职权范围内,多次建议该派出所退回办案费,但该派出所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在违法行为不得制止,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我只好用“俏皮”的笔代张爱民写了一个不伦不类的诉状。
行政诉状
原告人:张爱民
被告人:某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官职及姓名不详
诉讼请求:要求退回办案费4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原告人因在修水某乡打麻将放小炮(每炮0.02元),被某乡党委书记张某发现,当时张某明示官职及姓名,抓起桌上的6元钱娱乐费就准备逃跑,本原告人误以为遭强盗抢劫,即与张民发生纠缠,无意中手指碰了他一下,95年4月17日,我被某派出所从工厂押回修水收容审查,4月27日解除收审,5月3日我接到修水县公安局判决书:赌博罚款500元,打架拘留10天(以收审抵折),赔偿张某书记爷药费600元。对打麻将放小炮罚款、拘留、收审及支付官人买药钱等事我暂且不表,专表下事:
本原告人在收审期间,通过亲属已交了1500元给某派出所,现除了交罚款500元,支付药费600元外,尚有400元某派出所不愿退回给我,并说该款已支付差旅、伙复、租车等。
我想,这400元是应该退的,我说不出什么宪法根据,但我懂得一点共产党教育我的道理:
1、某派出所是共产党领导,不是国民党领导的,国民党也曾禁止警察收办案费;
2、警察机关是公办的,不是私办的,故称公安机关,而不称“私”安机关;
3、我祖辈及兄妹有种田的,也有经商的,都按规定向国家交了税,而国家又用我们交的税办了派出所,养了一批人民警察,现在他们怎能又节外生枝向人民收取办案费?
鉴于以上理由,我认为某派出所是乱收费,是违法要求我们履行义务,故写个状子,要求法院支持共产党的政策,责令退回办案费400元,防止公安机关变成私安机关。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爱民
1996年6 月× 日
在这份状子,我故意写错字,用错词,为的是怕有关领导从语言风格、法理主张中看出是我的“险恶用心” ,以免重负“叛徒” 的罪名。此案后经法院做工作,张爱民已领回了“办案费400元”。现在想起来,我也说不出,我的心里该是一种什么滋味—人民警察依法办事为何还要偷偷摸摸?
我曾想过,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得不到保护?办案单位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为什么硬要扣押韩山丙、黄治平的汽车?某派出所为什么硬要收取张爱民的办案费?当时我发现了这些问题,并愿去纠正这些错误的作法,为什么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能得到解决?说白了,因为我人微言轻,即不是科长,也不是局长,也许肩上星星比我多的人,理就是比我足!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既使是局长、科长也会常常感到无可奈何。但我不能接受的是:我为了依法办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穷尽职责,告知相对人的诉权和相关诉讼知识,本是依法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为什么还把我诅骂为“叛徒” ?我总认为:假如一个公安局它背叛了法律,那么其中的任何一个人民警察都可以而且应该背叛这个公安局。
4·3 孤独的呜呼
我在法制科工作的日子里,因我总喜欢用法理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并固执地信法为真、认法为理,而很多同志仍是用经验和权力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因此部分领导和同事常讥笑我为“法呆子” 。于是我常常感到孤独,有一次和同事下乡,晚饭后,我一个人走在乡间的田塍上,哼出了首小诗:
田塍上的呜呼
在陌生的田塍上
我无目的地漫游
杂草、枯树
虫菜、忙农
我看到西沉的残月
我想到了孤独的呜呼
……
另有一诗,也是当时痛苦心里的写照。
阴天的歌
太阳的光辉
淹没在茫茫的云中
不晴、不雨、不雪
晦气沉沉
只是阴天。
少年的童话
遗留在淡淡的梦里
也苦、也酸、也涩
夜色灰灰
仍是阴天。
世纪更迭
沧海桑田
不见太阳
不见月亮
天上、地下
白天、梦里
为何总是阴天
97年我的胃病到了极点,我又写了一诗。
身损心碎
身已损
心已碎
两眼淌着泪
沉思少年志
冷遭寒冬雨
梦中不见华驼
醒来也无伯乐
嗟乎
命苦也
说句实在话,我的法律意识是较强的,业务水平也是较精的,工作态度也是很积极的,但我苦了一直不能得到理解,不能得到提拔。我想不通,我总是归结于自己不该读书,如果不学法律,不用法律去思考,去处理问题,而是像其他同志一样,去迎合社会,也许我的人生将是另一种结果。
无奈之时,我只好感叹——
如此时运如此命
奈何风雨奈何天
参加工作十几年了,我的人生之路已走完了一半。但回想起来,至今仍是一无所获,为什么我的时运和命运是如此的悲惨呢?我总是不解其意。
回想当年,一身豪气,一腔热血,把未来,把前程想得多么美好,多么灿烂。可是前程已空的时候,又是多么的悲惨,多么的可怜。
我曾对法律苦苦追求,苦苦的探索。我自觉感觉,对之已有了相当的理解和掌握,以至于见到大多数法盲式的同事时,常常产生疑问——他们也是警察?他们也是执法者?
天生斯人,又何必如此夭折其志?我只好发现感叹:如此时运如此命,奈何风雨奈何天!
在工作岗位上,大概也只有上十年的时间了,最多不会超过二十年,难道我的前途就到此结束了吗?难道上天就注定我是一个如此失意,如此怀才不遇的书生吗?天知道!
我有几次,自嘲自解:业务不能太精了,太精了领导会讨厌的。事实也确是如此,在公安业务上,我几乎什么都会干,有时也能写篇好文章,但文章写得好,又有谁爱读?
现在有些领导是昏君,是庸才。他们从不尊重知识,从不尊重人才,他们要的是奴才,而不是人才。可惜我缺少摧眉折腰的奴性,总不会去迎就他们,也就总是这样的失落。无有办法,大概这也是命中注定了的吧。
98年3月22日
人生岂能光读书
我没有炙手可热的权力,我也没有腰缠万贯的家财。在当今的社会里,我唯一可以自尉的是:我是一个读书人。
读,读,读!我没有读到黄金屋,我也没有读到颜如玉。当别人在家里数点着数也数不完的钞票的时候,我只是在书房内翻阅着人生永远翻不完的书。
夜深人静,家人都进入了梦乡,我独自在书房,时而翻阅,时而奋笔,读着书,写着文章。我知道,我永远成不了名,我也永远发不了财。但读啊写啊使我领略到了一种无尚的快感,铸就了一个清高的人生。
几十年来,我一直过着清贫的日子。在清贫中我只好在书堆寻找自己的乐趣和慰藉。妻子常常发着牢骚“你为什么总是这样穷?”我无奈,无奈地笑:“当初你为什么总是要嫁我这个读书人?”
几十年来,我一直不知疲倦地读着书。读书使 我傲对人生,牢骚常发,成了圆滑的社会之叛徒。
“过来人”常常劝告我:现在已是“拍而优则仕了”,你为何还读书?我笑而不答,心里只是默默地想:读书人安能摧眉折腰视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
辗转人生几十载,除了认识几个字,能空发几名牢骚外,我已是一无所获。面对外面精彩的世界,怎不醒悟:人生岂能光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