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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青山作证
8·1 承受处分
修水县监察局(决定)
修监案字[2000]1号
关于曾五一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曾五一,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修水县三都镇人,大专文化,1998年6月任征村派出所付所长,主持工作。
经查实,曾五一同志在任征村派所付所长期间,于2000年6月26日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统一收据,收取茶子岗电站炼钢厂厂长刘益群(新余人)3000元,未注明收款项目、原因及依据,乱收费3000元。
曾五一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是错误的,依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第24条第6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曾五一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特此决定。
修水县监察局
2000年11月2日
我到现在也不太明白,我是乱收费吗?我该受到处分吗?你看了我写的材料后,或许对事实有新了解,对法律有新感概。
我对天发誓,我所写的句句是实。
苍天有眼,青山作证。
事情经过200年6月中旬,我所查获了新余人刘益群(家住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现在在茶子岗电站创办新余炼铁厂)无证收购废收金属和报废机动车辆,为了保存证据,当时我所干警将该报废机动车辆的后档板(上标有赣C20897字样),委托茶子岗元钉厂厂长彭瑞全(县政协委员)指派民工封存在茶子岗村姚忠明家。并告之刘益群要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接受处罚。
6月16日,刘益群同县经委干部陈万才来到我所交涉此事,我向他们解释说:“你厂无特种行业许可证就收购废旧金属和回收无公安交警证明的报废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是要受到处罚的。 我讲:“我派出所到现在还未接到你厂的申办手续,再者,你这个规模不足1800千伏(只有300千伏安)的小型炼铁厂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是不能办理证件的。”我当即向陈万才、刘益群出示了国务院、省、市、县有关文件。
随后,陈万才又厚颜无耻地替刘益群说情,但我仍坚持依法办事,并将陈万才劝走。
陈万才走后,我派出所根据刘益群厂的两个违法事实(1、无证收购废旧金属;2、收购未有公安交警部门证明报废的机动车辆),决定要罚他6000元,刘益群提出愿接受处罚,但同时要求我派出所帮忙为他办好《特种行业许可证》。最后因要出警,我即去办其他事去了,临别时,刘益群言明以后再和我联系(双方互报了通讯号码)。
6月25日晚,刘益群来到我家里,提出要我帮忙为其办好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少交点罚款,并送给我儿子1000元现金,我推脱不了礼金后,只好要他明天到派出所办公室去谈。
6月26日上午一上班,我即将刘益群送给我儿子的1000元钱交给了本所内勤徐建成同志,徐建成同志并给了我一张县财政局监制已列入预算外管理的收据:
交款人: 曾五一 交款内容:上交收受的礼金 金额: 壹仟元
考虑到外地人来我县经商办厂不容易,我无意没收其行贿款,而是在该收据后面签注了以下内容:抵交2000、1—2000、7暂住人口管理费。
随后刘益群来我所交纳罚款,接受处罚。刘益群提出要少交一点,我和警官徐建成商量后,同意罚3000元,随后刘益群交了3000元在小徐处。
徐建成同志当即开具了收3000元的收据(县财政局监制已列入预算外管理),但因工作疏忽,没有写明是罚款,考虑到刘益群已接受处罚,我所在其《特种行为许可证》的申请表上签注了意见要其再去公安局审批办理。当日我所已将上述两收据交由刘益群收执,该收据至今仍保留在刘益群处。
6月27日,刘益群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打电话给我要我去一趟,县公安局主管人员考虑到刘益群的炼钢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原因,不同意为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经我介绍情况后,县公安局的主管人员仍不愿意办理,过了几天,在县经委陈万才的干预下,县公安为其办理了特种行业许可证。
7月25日,我所查获了本乡公民李淼清及新余炼铁厂无证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工业用氧气10瓶),连车带气暂扣在我所,按照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根据《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报县公安局法制科审核,县局主管消防工作副局长批准,对该案依法作出裁决。因县经委干部陈万才对该案的处理有异议,又不通过正当途径去申诉,而是不顾组织原则,跨越部门隶属关系,租车到我所无理取闹,发号施令,继而和我发生纠纷,陈万才即向县有关部门控告我扰乱经济环境,乱收费。
整个事情的过程就是这样的。
我的辩护我认为,我所的行为不属于乱收费,而是依法罚款。
其理由是:
一、我将收受的礼金1000元及时上交单位,并开出收据是一种廉政的行为,不仅不应受到处分,而且应得到褒扬。
我将收受礼金1000元上交单位而得到的收据,交给行贿人刘益群,并在背面签注“抵交暂住人口管理费”,不是我所没收其行贿款,而是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管理,是依法收费,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所进行暂住人口管理和收费的依据有:
①《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
②《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日公安部发布);
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公安厅的复凼(赣价费字<1995>第64号、赣财综字<1995>第100号)。
二、我所收刘益群3000元,是罚款而不是收费,理由有:
①该票据没有写明是收取办证费,就不能武断地认定是收费;
②该票据没有写明是罚款,是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疏忽;
③刘益群厂应当受到罚款处罚。其事实根据有:
A、刘益群存在无证收购废旧金属和回收无公安交警部门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辆的违法事实(见6月26日刘益群本人签名按手印的交待材料)。
B刘益群在我所交纳3000元时未办理也未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C、刘益群在6月15日收购的无公安交警门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辆的档板,(上喷有赣C20987字样,至今仍封存在茶子岗村姚忠明家)。
刘益群应受到罚款处罚,其法律依据有:
A、《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35条2款规定:
个体收购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机动车辆的,没收非法收购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B、《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第38号令);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辆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管理的通告》(修水县公安局、修水县工商局、修水县供销社2000、6、6联合发布)。
该通告第七条规定:
对违章经营,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无营业执照,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公安部门依法予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其废旧物资予以扣留,交供销社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处理。
三、最后,我认为,我所的行为不属于扰乱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也即经济秩序,是一种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政府机关和有关企业都应该遵行国家法律、政策。刘益群创办的新余炼钢厂是非法企业,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000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国办发2000年10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
18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电炉2000年内予以关停,属于关停范围内在建的小钢铁厂立即停业建设(刘益群钢铁厂规模只有300千伏安)。
该文件同时规定:
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电力能源部门不能为其提出电力能源,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有关部门要吊销其有关证照和许可证。
总之,对刘益群这样一个成立时即不合法,在运行过程中又违法的企业,我所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之进行查处,完全是依法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而不属于扰乱经济环境,我们依法查处市场经济中的违法行为,恰是为了净化经济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所的行为不但不应受到党纪追究,而是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得到有关单位和领导的支持。
我坚信: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也没有理由,为了保护一个非法企业的非法行为,而以治理经济环境为借口,去追究一个依法办事、见财不贪的人民警察。
当然,我所在处理此案时,工作方法不妥,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1、工作不认真、填写有关票据时有疏忽;
2、只顾执法严肃性,而没有讲究执法和宣传法律政策时的灵活性和艺术性;
3、在为刘益群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时,见其交了罚款,就签字同意,办了一个不该办的证,没有严格按法律、政策把关,有一定的利益驱动动机。
我愿意认真汲取教训,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治理经济环境尽职尽责,但同时也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撤销对我的立案调查。
8·2 处分内幕揭秘
2000年7月,县纪委开始立案调查我收受刘益群炼钢厂4000元钱一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据理力争,主要理由是①小炼钢是非法企业,应打击、应处罚,非法企业不受法律保护,②我们对该非法企业执行罚款是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当时在很大强度上得到了县纪委有正义感和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的认可,随后县纪委向公安局党委口头通报:不再给予曾五一同志处分。
但在2000年11月,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小炼钢厂因违反《消防法》被县公安局裁决罚款5000元,(有完备的法律手续),我奉当时领导的指示,依法到该厂去执行罚款,但该炼钢厂拒不交纳罚款,我只好依法扣押该厂的钢坯。该厂即向县领导反映,县某领导不顾法律的规定及当时的大环境(当年因萍乡多次发生炮竹厂爆炸事件,国务院三申五令要抓好安全生产),打电话给我,对我讲“你们抓安全生产,依法罚款是对的,但外地人来我地办厂不容易,能否少罚点,罚3000元算了”,我向他解释:一、罚款5000元已依法裁决,该裁决是县局作出的,且发生了法律效力,我不好更改;二、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的最低下限是5000元。该领导听了我的解释后,很有艺术地批评了我不会灵活执法,我听后,很生气,质问他“罚款3000元这是组织决定,还是你个人的意见”,该领导在没有反应过来的情况下,很利索地回答我“这是我个人的意见”。我话中带刺地告诉他:“领导啊,既然是个人意见,我就只能参照执行了。”
正是这句话歪理正的“参照执行”,招至了同年11月的处分决定书。
我总是不理解,在与小炼钢厂的执法纠缠中,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支持他,他为什么能无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于不顾,在修水创办非法企业?经过调查分析,我明白其中的原因有三:
①小炼钢厂在整个运作过程中,确实有腐蚀干部的行为。因为当时我作为对其管理者之一,职务不是最高,权力不是最大,业主尚且对我行贿1000元,那么职务比我高,权力比我大的管理者,业主的行贿额肯定是“按质论价”的。
②刘益群是被新余政府赶走的,刘益群在新余就有办小炼钢厂的历史。但新余是我省的钢城,新余钢铁厂这一国有企业已成为该市的税收大户和支柱产业,新余当局为了贯彻国家政策,保护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曾多次大力度地整顿小炼钢,因此刘益群这样的非法立业在新余己是无立足之地,只好逃到“山高皇帝远”的修水来。
③县某主要领导的妻子是新余人,刘益群与其妻有同乡之谊。
在我“扰乱招商引资环境”一案中,仍有一大批公正的领导干部对我表示了理解和支持,在此我深表谢意。他们是县委书记张远秀、县人大主任余盈才、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阶富、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卢光辉、县政府副县长李奇栋、县政法委副书记朱啸、县公安局局长贾治曾、县监察局副局长黄志斌、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张鑫博等。
8·3 剖析与反思
在我承受处分后,不久,公安部即在全国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中开展了“三项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律意识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自我受处分后,,随之而来的是被撤去派出所负责人职务,并按公安部的要求,自2001年3月15日在九江市人民警察学校进行了近二个月的离岗培训。在培训期间我经过认真客观的反思,写下了《剖析自我,再塑未来》一文,现我将其附于后,作为我的结束语。
剖析自我 再塑未来
公元二○○○年七月。
在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吸引下,有新余人在征村乡办起了小钢厂。
小钢厂就是收购破铜烂铁,冶炼成劣质钢材销往市场。因小钢厂使用落后的工艺,重耗能源,污染环境,质量不过关,早已是国务院三申五令取缔的“五小企业”。
这个厂投产时,因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车辆,被我查获,罚款3000元。
随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以破坏经济环境,影响招商引资为由对我立案调查。
在审查期间,我曾慷慨陈词:小钢厂是非法企业,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我管理特种行业是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应受法律保护。你们要处分我,我不怕,你手中有权,我心中有法。
权与法经过近半年的艰难较量,执法者成了牺牲品,我受到了行政记过处分。
以后,我多次申诉,均无结果。
往事不堪回首······
98年6月,我带着病弱的身躯,自舒适的局机关得心应手的法制工作岗位来到贫穷、落后、人缘复杂的征村,担任派出所负责人。我走出机关的初衷确实是想利用自己的知识干一番值得自己记忆的事业,但两年过去了,我不但没有实现自己当初的美好愿望,反倒给组织增加了不少的麻烦,也给自己洁白的历史沾上了一个不小的污点。
几个月来我几乎夜夜不能成眠,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这些倒霉的事别人碰不上?为什么标点符号都不会用的人却能把工作干得很好?······果真是时也,运也,命也吗?
没有办法,我承受了处分,被组织部门免去了派出所负责人职务,参加了全市公安机关首期民警素质培训班。
我曾想:我失去了职务,我的名份也受到了沾污,我受到了委屈,我下半辈子生命的全部意义,就是申冤!申冤!申冤!
通过“三项教育”学习,通过参加首期民警素质教育培训班,通过善意领导的开导和启发,通过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理论,我的心平静了下来:我觉得在某个问题上我确实受到了委屈,但公平不是绝对的,我能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为一个中共党员,成为一名令人羡慕的人民警察,并得到了一些荣誉和待遇,难道这就是应该的吗?难道这其中无有不失公平?对照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照文明、公正执法的要求,用实事求是的观点来分析和总结自己,我应该面对现实,剖析自己,吸取教训,改正过去,提高自己。
(二)
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自小学起就能对毛主席的《为人民服务》背答如流,我在公安局机关工作的数年,同情农民,同情群众,曾几何时出于义愤,偷偷地帮农民打官司,写材料。在处理涉及干群关系的案件时,总是特别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但到了征村派出所负责后,由于自己天天面对农民,但后面又站着许许多多文化休养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思想动机千奇百怪的干部,在处理有关涉农案件时,一方面从内心默默地同情农民,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讨得干部的支持和欢心,而昧着良心欺压百姓。
久而久之,我从内心感悟到了农民的两重性——可怜乎,可憎乎!
记得有一次,一个农村妇女到所里投诉其丈夫虐待她,提出要和他离婚,我明确告诉她:你应去法院起诉。但她却讲你把他抓起来打一顿就行了。我帮她写好状子,叫他去找法院,并给她10元路费。她迷茫地接了我的钱,连谢一声都未讲,大概她认为这10元钱是公家的,抑或认为我这个派出所所长是很富有的。
还有一次,有两个村民因买肉赊款及奸情等,发生纠纷,投诉到派出所,我不愿受理,投诉人又到领导处告状,讲我不负责。领导硬要我去处理,我回答领导,这是民事纠纷。应申请组织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这个领导竟讲“对农民怎么能讲那么多法律”。我无奈,我不能哭,也不能笑。
以后这个农民在得到领导的指点下,又来找我,我还是告诉他“你可以起诉”。但他竟说:“起诉我没有钱,你们人民政府为什么不为人民办事。”我说:“你到人民银行去贷款起诉,人民银行是为人民贷款的。”
我未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真的,当乡村干部收提留积累去赶老百姓的猪,挑老百姓的谷的时候,我有时不问事由在旁以权压人,耀武扬威;当我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有时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多罚点款,而不是如何去教育他们,引导他们;当我接到群众报案和求助时,我有时是根据能否创收及能创收多少作为轻重缓急来安排警力的······总之,我不能处处时时为老百姓着想,想到更多的是自己,是自己所在的小集体,是在每月的15日如何发给干警应发的工资。
(三)
公正执法,一直是我孜孜的追求,我一直固执地认为:一丝不苟地严格执法,本身就是实践公正的精神。
记得94年,我在公安局预审科工作的时候,在审理张龙、余洪刚故意伤害他人致死一案时,侦查部门审理认为余洪刚是主犯,我经过审理,查明,余洪刚是在被害人被张龙打死后再踢了几脚,我向局领导提出余洪刚是无罪的,局领导没有采信,后张龙家属为了推缺罪责,送了烟和现金给我,我将这些礼品交给了纪检部门,最后余洪刚还是被检察部门认定无罪。这是我从事公安工作十几年来,追求公正、匡扶正义的一次永远难忘的案例。在此其中,我顶住了压力,得罪了一些领导和同事,但我为最后能维护公正而感到欣慰。
在征村派出所工作的二年中,我也努力地去追求公正,有很多次,我将别人送的礼金交给单位或没收,或抵作送礼人应交的罚款。当事人送的烟、酒等我也交给单位用于招待工作上的客人。以至于一烟草专卖店的老板问我:“你是派出所所长,为什么总是自己买烟抽。”我哑然,我不知道,派出所所长为什么不该自己掏钱买烟?我也不知道还有哪些派出所所长也象我一样自己掏钱买烟?
自幼起,我就追求一种崇高的道德修养,我曾在内心承诺:要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文雅的人。我发自内心的反对刑讯逼供。在公安局机关工作的十多年内,我没有打过犯罪嫌疑人。但到征村派出所后,违法嫌疑人总是冲着我或我的同事蛮不讲理,或是极力狡辨。因此,我对有些干警有些时候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总是熟视无睹。甚至有一次,我们去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刘荣华(已办好刑拘手续),他的父母来抢我的铐子,并对我拉扯,抓破了我的手,我一气之下,一脚将刘荣华的父亲刘中文蹋倒在地。随后,刘中文到处告我打人。
说实在的,直到现在我还不理解“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真正意义,我清楚地记得原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讲过意思是这样话“宁可把犯罪分子打死,也不要让自己受伤。”这是95年法制日报上登载的,但我在以后的多次闲聊之,没有一位领导和同情记得这事。
(四)
实事求是是一个哲学观点,我曾认真学习过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在一定的程度上理解了“实事求是”的内涵。但我却不能很好地应用它。
我只知道在办案的坚持真实客观的原则,并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但在具体工作时,却做得很不够。
1、我没有注意征村贫穷,人缘复杂的特点,没能坚持从实际出发,去团结同志,服务群众。
2、群众告状讲我说了“征村人愿拘留都不愿罚款,三都人(我家乡人—作者注)愿交罚款而不愿拘留。”我确实讲过这样的话,这是错误的,极大地伤害了征村人民的感情,以至于招来“征村人民的天敌”的咒骂。
但有一点,我可以自豪地讲,我敢承认自己的错误,对待任何问题,在事后经过思考,我都能坚持实事求是,对下列问题的理解即是如此。
——要求到基层工作的问题
我认为,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又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我是一个书生,是一儒警,只会谈理论法,舞文弄墨,但身体弱不禁风。因此,我一直认为有关领导只支持我的积极性,而忽视了我的不适应性。
——与同事团结的问题
我在所里与另一领导关系很不协调。因为他是指导员,且没有被吸收为人民警察,我在主持派出所工作期间,将“非警务人员不得执法”的字条贴在办公室门口。我知道我的写法是对的,但又是不利于团结的,毛主席曾教导我们“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我为什么不听毛主席的话?
——对承受的处分的问题
我对承受的处分,一直认为有关部门在认定事实和适用纪律条规方是欠妥的。但我在当初,确实存在着工作方法欠妥,执法动机不正的问题。
——不切实际,笃信法律万能
我曾非常认真地自学法律,甚至十几年如一日坚持不懈,诚然,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准则,但我忽视了一个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调整社会关系还有更多我不懂的,自己也不曾认真学习的经验和不可名状的东西。依法办事固然重要,但执法时不从实际出发,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注意执法的艺术性和灵活性,也是行不通的。
——方法简单,顶撞领导
我脾气怪僻,对待领导,时有顶撞。如在去年处理一件林政案件时,因意见与乡某领导不统一,在他讲了“你们这样做,我会建议撤销你们派出所的管理权”时,我竟说:“你最好建议全国人大撤销《森林法》。”还有一次,我处理一起非法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案件时,有一位县领导打电话说情,我问:“你这是个人意见,还是决定?”他讲“是意见”,我就讲“是意见,我就只能参照执行了”。对领导不是尊重,不是心平气和,讲究策略以求得其理解和支持,而是顶撞、嘲笑、挖苦,这确实是我工作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
总之,我在征村工作两年中,吃了苦、受了气,因为坚持原则,而得罪过领导、同事、朋友,也冒着生命危险只身抓捕过逃犯······,但这些成绩与组织所认定的错误实在是功不足以补过。
痛定思痛,我后悔······
通过解剖和反思,我才真得懂得:自己犯了错误,连续不断地受到领导的批评和群众的非议,并不是自己运气不好,而是自己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做工作,做公安工作,做公安领导工作,单靠一腔热情,单靠一本深奥的法律书,是永远行不通的。端正思想,提高认识,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向别人学习,向群众学习,向社会学习,这才是工作之本,为人之本。
“二年一觉征村梦,数载常念少时志。”我决不会恢心,我决不会气馁。
我唯一可以选择的是:总结自己,解剖自己并从新开始,牢固地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真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远追求依法办事、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修养。
莫因委屈生悲感,且把过去当死看。我现在已能平静地对待过去,对待委屈。我要把握紧的准备复仇的拳头,伸展开来,变成温和的手掌,向一切不理解我的和理解我的人们挥手致意。
职务诚可贵,名份价更高。
若为事业故,两者皆可抛。
我决心“打过锄头,换过柄。”以自己的知识,以自己从未泯灭的良知和正义去争做一个领导赞赏、同事称道、群众满意的好警察!
昨天的风雨是我的路,明天的霞光是我的歌。